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문집편 -北厓集 -

 

 鄕約

凡鄕之約 四 一曰 德業相勸 二曰 過失相規 三曰 禮俗相交 四曰 患難相恤
事父母 盡其誠孝
敎子弟 必以義方
尊敬長上
和睦鄰里
友愛兄弟
敦厚親舊
待妻妾以禮
接朋友有信
立心 以忠厚 不欺
行已 必恭謹篤敬
見善必行
聞過必改
至於讀書 治田畏法 令謹租賦之類 皆宜自勉 下人 徒知愛父母而不知尊敬 尤不閑拜揖之禮 事父母 不可不愛敬兼至 少者 遇老者長者 行禮必敬 少者 必代長老者負戴 儕輩相敬 鄰里相和 呈訴爭訟 割耕占畔等事 一切 勿爲以長忠厚之風 凡同約之人 上下 各自進修 互相勸誘 會日相與推擧其能者 如有卓爾篤行 約正 告都約正 都約正報 官司論賞 右德業相勸
父母不順者 不孝之罪 邦有常刑故 姑擧其次
兄弟相䦧者 兄曲弟直 均罰曲直相半 兄輕弟重 兄直弟曲 只罰弟
家道悖亂者 夫妻敺罵 男女無別 黙其正妻 嫡妾倒置 以妾爲妻 以孼爲嫡 孼反凌嫡 嫡不撫孼
事涉官府 有關鄕風者
妄作威勢 擾官行私者
侵暴小民 私門用杖者
鄕長凌辱者
守身孀婦 誘脅汚奸者
已上 極罰上中下
上罰 告官司科罪 不通水火
中罰 削籍 不齒鄕里
下罰 損徒 不與公會
親戚不睦者
正妻疎薄者
鄰里不和者
儕輩敺罵者
不顧廉耻 汚壞士風者
恃疆凌弱 侵奪起爭者
無賴結黨 多行狂悖者
公私聚會 是非官政者
造言搆虛 陷人罪累者
患難力及 坐視不救者
受官差任 憑公作私者
婚姻喪祭 無故過時者
不有執綱 不從鄕令者
不㐲鄕論 反會仇怨者
執綱循私 冒入鄕參者
舊官餞亭 無故不參者
多接人戶 不服官役者 約條 一遵退溪先生 所芝 而此下二條 今補
不謹租賦 圖免徭役者
已上中罰
上罰 告官司 科罪
中下 從輕重 施罰
公會晩到者
紊座失儀者
座中喧爭者
空座追便者
無故先出者
已上下罰
上中下 或面貴施罰
元惡鄕吏
人吏民間作獘者
貢物 使濫徵價物者
庶人 凌蔑士族者
已上 隨聞見 摘發告官 依律科罪
下人約條 此以下 今補
不養父母 使之丐乞者
不順父母 多行悖惡者
女人 誶詈舅姑者
兄弟不和者 相鬪則曲直 依上條論
衝火作孼者
兩班凌辱者 其中兩班 以非理 取辱 則亦論罰
有夫女 潛奸者
旁親祖叔兄弟 凌辱者
已上 極罰
上罰 告官司科罪 不通水火
中下從輕重 施罰
恃疆肆暴 作害閭里者
以少凌辱老者
鄰里不和 及相鬪者
絲笠細衣 紊亂名器者
兩斑等馬者
不力其業 惰農自安者
行止荒唐 人作主者
遊女 相奸 作亂傷人者
已上中罰
上罰 告官司 科罪
中下 從輕重 施罰
吉凶扶助 不如約者
公事時 托故 不隨行者
閭里間 高聲叱辱者
聚會時 使酒喧爭者
已上下罰
上罰 告官司 科罪
中下 從輕重 施罰
一同約之人 各自省察 互相規戒 小則密規之 大則衆戒之 不聽則會日 約正 以義理誨論之 謝過請改 則許其自新其爭辨 不服與終不能改者 告于都約正 都約正 報官司 分上中下三罰治之 右過失相規
一 鄕人 年長以倍 則父事之 十年以長 則兄事之 五年以長 亦稍加敬 父之執友則拜 洞內年長十歲以上 拜 鄕人 年長十五歲以上 拜 遇尊長下馬 過公門下馬 鄕人會飮處下馬 會射處下馬
一 凡聚會 皆鄕人則坐以齒 非士類則否 若有親則別序 若有他客 有爵者 坐以爵 不相妨者猶以齒 若有異爵者 雖鄕人 亦不以齒 若特請召 或迎勞出餞 皆以專召者 爲上客 如婚禮 則姻家 爲上客 皆不以爵齒 爲序
一 約中 冠子 生子 登第 進官之屬 皆可賀 婚禮 雖曰 不賀 禮 有賀娶妻者 但以物 助賓客之費 婚姻科第 各出白米五升 鷄雉中一首 若下人則否 如有來助 又不必却 右禮俗相交
約中 有喪 上下 齊會往弔 定護喪 有司一員 下有司二人 以護初喪 永葬時 亦如之 士族則各出壯奴二名 小民則役夫一名 或擔持 成造墓 只一日赴役 若人戶盛夥處一喪所用似不必盡出役夫量數出給餘數則他喪計給小民喪則令約中 齊會往弔 定下有司二人 護喪 士族則出壯奴一名 凡上下喪 發引則送之 返魂則迎之 卒哭 小大祥 皆弔之 喪家 不可具酒食 以待弔客 弔客 亦不可受 每歲十月 收米太多 不過五升 小不下二升 空石二葉 別爲藏置 使里正 行首 次知有喪 則米八斗 或六斗太五斗空石十五葉 量宜出給 惟父母喪 當身妻喪外 其餘則否
退溪先生 約條 各出米太 各五升 常紙一卷 空石四葉 役奴二名 極爲得中 而但念窮民 一升之米 當其乏絶 亦難猝辨 或慮賻助之際 未免參差 令十月收米 置之都家 若藏置非便 勢或難便 則欲依先生約條者 告都約正 行之
一 約中 有火災 上下 救且弔之 各出空石 盖草 長木 同力造家 有盜賊則相救 疾病則相問 若癘疫 不能服田 則約中 通上下 各出農軍 或耕 或種 或耘 或穫 鰥寡孤獨 廢疾無依者 幷可矜恤 不至失所 處女 貧窶 過時不婚者 孤兒 單弱 失學無歸者 並報官司 或自約中 通議善處 右患亂相恤
一 鄕約之設 所以扶樹敎化 彰癉善惡 衆推一人 有齒德者 爲都約正 位高而齒德 兼尊則推位高人 或有位未高而齒德 最尊則推德尊人 擇有德行者二人 副之一員 鄕座首例兼一員 有可合者差之 否則不必備員 極擇有學行者一員 爲直月 各面擇定約正一員 勿論朝官儒品 推以有德望學行者 爲之 各面下人中 別擇愿謹有識人 老者一人稱以鄕約所里正十家 各出一人 稱以行首 專掌勸誘紏撿之事
一 鄕約正 或有疾病 不得不處 則鄕座首 會儒品于鄕約所 圈點 具三望報官 若位高本官 不得差定之人 則不必具望報官 以圈點之意 報官後 副約正直月 詣其家以請 若非位品極高 不然 副約正以下 或有不得已處改之故 具由呈狀于鄕約所 都約正 於月朔會 僉議擇定 望報官司 非大端事故 不許數處 都約正 有過約中 隨事規戒 以竢遷改 副約正以下 則駁遞 各面行首諸員 已經春秋講信之禮後 請改者 改之 或其人 可合不必拘久近座首差出時 都約正 亦與鄕別監 及儒品 依例圈點
一 各面上有司 卽古之約正 今則官家政令 細大必及焉 上有司之設 豈端使然 誠可寒心 今若罷上有司 抑恐今之約正 復爲他日之上有司 宜令留鄕所 極擇儒品中可合者 爲上有司 面內諸公事則依近例擧行 而約正則無所與於其間 不可越俎 不必代斲 只管風敎而已 若係干風敎之事 則官家專責之 約正 外此則絶勿相加 以杜末流之獘 否則駁處座首 以正不能善處之失
一 鄕約所體貌 旣尊重 而約法 又嚴 倘或有因緣憑藉 擅作威福 張其氣勢 以遂願欲 或役使民戶 以濟私事 或持守令 長短得失 馴成倒置則其所以擾小民 害國政 有不可言 豈不爲約中諸賢之辱乎 若有如此事 一一論罰 絶勿饒貸
一善惡必書乃古鄕約之制 而人心世道 古今有異 善者 可書 惡者不可書又不必書也輔治之道 自有刑 法輕重大小 隨事論罰 足懲其惡 有過者 一一治罪
一 凡論人 勿爲已甚 且開自新之路 約法 以前事 並勿追論
一 下人 名分貴賤 雖不同 而秉彛之天 則一也 豈可鄙夷 不爲誘掖 而同歸於至善之地乎 勸規與同 吉凶是共 使小民 有所觀感 日遷善而不自知 乃爲善 敎若峻於小民 而恕於儕輩 柔是茹而高明之畏則如之何其可也 約法之行 必自士大夫 始
一 重罪則報官司 輕罪則限笞二十 論斷 笞三十以上 官決
一 每月初二日 約正 各於其面 行月朔會 士類則少長咸集 下人則行首諸人外 有老夫則亦許來參 讀約條一遍 謂相勸 相規相交 相恤 四條 其餘 否 備加勸諭 極農時則否 十六日 都約正 會各面約正于鄕射堂 成鄕校 雖農月 亦不廢 可書者 書之 可罰者 罰之 略倣朱子鄕約法 或設酒二三行 或設飯 相與講論 從容乃罷 講論 須有益之事 不得輒道 神怪邪僻悖亂之言 及私議朝廷州縣政事得失及揚人過惡 違者 直月 糾之 凡約中紏撿等事及掌行文書 直月主之 十六日會時 具座目報官司 以課勤慢 諸約正 稱頉不參者 除表表事故外 報官司 笞奴
一 春秋講信禮 大小上下 咸集 儒品 爲一廳 庶孼 爲一廳 鄕吏 爲一廳 非官府則否 下人 爲一廳 而下人則男女 皆會 男左 女右 各行禮 數坐定 別定一人 中座 抗聲讀鄕約一遍 只四條 諺語解釋 使人人 無不聽聞通曉 同講和睦之道 因行鄕飮酒儀 陞降獻酬 盡飮而罷
一從順約條者 違逆不從者 並一一嘉獎懲治 使有所勸畏
鄕約之法 始於呂氏 曾經朱子增損 己卯諸賢 諺解刊行 退溪先生 又爲之折衷焉 其法令 非不盡美 而近世 莫之或行 豈不惜哉 但古今 不同 詳略 各殊 不揆鄙劣 妄加刪定 四約則略倣呂氏 罰條則專用退溪先生 月朔一會 要不失朱子月朝會之規 其他吉凶弔慶 患亂相救 春秋講信 亦邦國人民 風俗所通行 常人勸戒 上下同約 實風敎所先 並加參定 其本意 未嘗不枉正人心 厚風俗云爾
右 吾家北厓先生遺文 辭一 賦一 詩一百八十三 書五 義所募糧文一 祭文三 鄕約一編 狀一 傳一 合之一百九十八篇 烏虖 先生之幼而所擩染 已不出典訓 長而操履介于石 視富貴 浮雲如也 雖簞瓢屢空 常好容顔 數椽茅屋 庭實松竹蓮菊 以寄心賞 其隱操古之淸逸 和靖其人也 其所自樂 又非二公所與聞 少登追陶老先生門 所得者 窮理居敬之說 雖旋哭山頹 未卒究嘉惠 平生所俛焉從事者 無非師門緖餘 是故 其發之漫詠者 不但皭然 泥而不滓 平居 惟孔軌之遺 壬癸諸作 秋色不減工部 至於鄕約一編 又窮而下者 驗之 鄕之意也 鄒孟氏 有言 誦其詩讀其書 不知其人 可乎 世之讀是集者 如有知者 誠所謂朝暮遇也 奚容不肖門孫之妄贅焉 峕聖上二十有八年龍集著雍困敦玄駒賁下浣 門裔是瓚 拜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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